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已登記土地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為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按「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所明定。(依據內政部106年8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61354137號函辦理)
|
|||||||||||||||||||||||||||||||||||
申請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 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五、 登記清冊填寫範例
檔案下載(或附件)
瀏覽人數:665人 更新日期:2024/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