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謄本申請服務
內政部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 一、臨櫃申辦:(全國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縣市謄本申請) | ||
| 全國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已網路化了,當您要申請地籍資料時,不用再跑到土地、建物管轄之地政事務所,全國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縣市謄本申請。 | ||
| 1.申請書(臨櫃申請者,得以系統自動列印,免填寫申請書)。 | ||
| 2.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 ||
| 3.申請核發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同時檢附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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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為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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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為債權人,請檢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或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通知,該文件或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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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為訴訟繫屬相關人,請檢附法院文件應載明訴訟案號、不動產標示、所需謄本種類、當事人(即訴訟之兩造)或登記名義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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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為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戶政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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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依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
| 4.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依內政部訂頒「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檢附證明文件。(參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第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審認表) | ||
| 二、線上申辦(內政部建置) | ||
| 全國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已網路化了,當您要申請地籍資料時,不用再跑地政事務所,只要用家中或辦公室的電腦或行動裝置上網,『Click幾下』,就可申領到所需的地籍謄本或查詢到地籍資料,省去出門往返地所花費的寶貴時間與交通費。 | ||
| 1. 地政服務介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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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使用本系統,可申領到全國任何一個縣市、任何一筆土地(建物)的地籍謄本,而且謄本效力等同於親自至地所申請的紙本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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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 使用本系統,可查詢到全國任何一個縣市、任何一筆土地(建物)的地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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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進入系統 | ||
| 三、應繳規費 | ||
| 1.電子謄本每張新臺幣20元。 | ||
| 2.人工謄本每張新臺幣10元。 | ||
| 3.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價等謄本新臺幣每張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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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004人 更新日期:2026/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