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隱匿/解除隱匿申請書
申請人可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他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第二類謄本時,將可依前次申請隱匿/解除隱匿設定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指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 一、臨櫃申辦 | |
| 1.申請書。 | |
| 2.申請人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 |
| 3.委託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應檢具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出具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 |
| 4.本項業務可跨縣市辦理,民眾可就鄰近之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
| 二、線上辦理 | |
| 內政部數位櫃台(進入系統) | |
相關表單及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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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97人 更新日期:2024/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