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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登記類】何謂地籍異動即時通?
答 :

內政部開發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提供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應用地籍異動通知服務,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地籍異動情形
 ◎服務內容及通知方式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通知方式:本服務提供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等2種通知管道
◎提出應用服務方式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登入(數位櫃臺系統 https://dc.land.moi.gov.tw/) 向土地或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問 : 【登記類】何謂「預告登記」?申辦預告登記應具備那些文件?預告登記之效力如何?
答 :

(一)、為保全對於他人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明文件。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7、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三)、預告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79條之1參照) 。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問 : 【登記類】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答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問 : 【登記類】如何辦理「抛棄繼承」?
答 :

辦理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方法院辦理抛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抛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才為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必須從知道得繼承起3個月內,檢具資料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

問 : 【登記類】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登記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 :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
4、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5、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問 : 【登記類】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 :

合法繼承人為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得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問 : 【登記類】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 :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1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104條暨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是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始有優先購買之權。

問 : 【登記類】原購買預售屋,建設公司先將土地過戶給我(有建築融資設定),然地上房屋未過戶給我時,房屋已被法拍了,徒留土地每年還要繳地價稅,是否可將土地所有權拋棄?如何辦理?程序為何?
答 :

向地政機關申辦拋棄所有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拋棄所有權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拋棄人之印鑑證明。(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拋棄所有權之申請人,親自到場經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則免附)。
另依內政部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示: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因此台端如欲拋棄所有權,仍須向市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該筆土地為非法定空地之證明文件。此外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請參考。

問 : 【登記類】何謂土地登記?
答 :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的,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問 : 【登記類】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

(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三)、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問 : 【登記類】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 :

(一)、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二)、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權拋棄書(74年6月4 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5、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6、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7、委託書(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8、印鑑證明:
(1)、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拋棄或代為協議分割時檢附。
9、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10、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11、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2、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13、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問 : 【登記類】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

應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即可。

問 : 【登記類】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
答 :

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問 : 【登記類】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答 :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問 : 【登記類】申請繼承登記時,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可否以戶口名簿或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為之?
答 :

申請繼承登記應檢附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之規定,不可以繼承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替代「戶籍謄本」。

問 : 【登記類】如果不動產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前,是否可以辦理買賣過戶?
答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所以須法院囑託塗銷後才可以過戶。

問 : 【登記類】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答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問 : 【登記類】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答 :

(一)、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 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二)、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之規定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問 : 【登記類】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答 :

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問 : 【登記類】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答 :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82年7月1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6、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7、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
8、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辦理時檢附)。

問 : 【登記類】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應如何申辦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換)發登記?
答 :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破損、滅失、逕為分割、逕為變更等原因,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者檢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補給登記應附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如失竊報案證明、火災證明或權利人切結書等;換給登記應檢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如姓名變更戶籍證明文件等)。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補給登記,除權利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經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簽證外,如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檢附權利人印鑑證明)。
6、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問 : 【登記類】外國人在我國購買土地,是否受限制?
答 :

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而且應該會同原所有權人,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准,另外土地法第17條規定的土地種類,不准外國人租賃或購買。 

問 : 【登記類】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應如何辦理?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書表並以其為代表人。

問 : 【登記類】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答 :

(一)、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 點規定,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2.沿革。
3.不動產之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派下全員系統表。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6.派下現員名冊。
7.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次按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辦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二)、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規定辦理。

問 : 【登記類】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地,於修法後完成農舍興建,請問是否受限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答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才受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您的情形並不受到限制。

問 : 【登記類】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過戶給太太可以嗎?需要什麼證件?要手續費嗎?或是其他費用?本人自己可以辦嗎?
答 :

(一)、將土地贈與太太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應備文件為: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一式2份)。
3、所有權狀。
4、申請人之身分證明。
5、委託書(登記申請書如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則免)。
6、義務人印鑑證明。
7、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8、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9、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10、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辦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需繳納土地登記規費。
(三)、本人自己可以申辦土地登記,申辦時另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問 : 【登記類】耕地(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上可否設立部分地役權?
答 :

(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問 : 【登記類】地上權人如何於其所有之建物(所有權及該地上權)上設立抵押權,並應檢附哪些資料?
答 :

(一)、假設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且乙又有土地上之地上權,乙可否以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共同提供擔保申辦抵押權登記。
(二)、實務上建物所有權人會以所有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依民法862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上述案例建物所有權人有基地使用權(地上權),此時地上權是建物所有權之從權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地上權,故實務上以所有權及地上權共同擔保相當罕見。
(三)、以地上權為抵押權之標的物為民法第882條之「權利」抵押權,而以所有權提供擔保設定之抵押權為民法第860條之抵押權共同設定,恐有疑義,如送件申辦,將請釋上級機關,可否申辦。
(四)、亦可逕向內政部地政司洽詢。

問 : 【登記類】原購買預售屋,建設公司先將土地過戶給我(有建築融資設定),然地上房屋未過戶給我時,房屋已被法拍了,徒留土地每年還要繳地價稅,是否可將土地所有權拋棄?如何辦理?程序為何?
答 :

向地政機關申辦拋棄所有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拋棄所有權證明書。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拋棄人之印鑑證明。(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拋棄所有權之申請人,親自到場經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則免附)。
另依內政部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示: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因此台端如欲拋棄所有權,仍須向縣府工務處申請該筆土地為非法定空地之證明文件。此外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請參考。

問 : 【登記類】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 :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1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104條暨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是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始有優先購買之權。

問 : 【登記類】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 :

合法繼承人為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得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問 : 【登記類】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答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問 : 【登記類】何謂「預告登記」?申辦預告登記應具備那些文件?預告登記之效力如何?
答 :

(一)、為保全對於他人之請求權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二)、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明文件。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7、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三)、預告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79條之1參照) 。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問 : 【登記類】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登記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 :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
4、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5、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問 : 【登記類】請問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之買賣者,他共有人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關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答 :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為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揭示有案,本案請依上開判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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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登記類】請問申辦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及其期間為何?
答 :

按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十五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十五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四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四)申請會社或組合土地更正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通知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
(五)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六)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
(七)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地役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
(八)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九)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告三十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七九二二五九號函)
(十)辦理土地總登記所載登記名義人之名字與戶籍謄本所載有同音異字或筆劃錯誤、或住所記載不全或無記載或與戶籍謄本所載不符之土地登記,地政事務所接獲委員會准予登記之函文後,應將有關資料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七點)
(十一)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
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
3.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4.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5.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6.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7.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8.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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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登記類】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應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答 :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七三八Ο號函所明釋,本案請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問 : 【登記類】本人因向前手購買土地,並設立預告登記及抵押權,今已過戶登記予本人完畢,本人欲塗銷上述登記時,須否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
答 :

台端所陳擬塗銷「預告登記」及「抵押權」,因不影響他人之權益毋須檢附印鑑證明辦理登記。

問 : 【登記類】耕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可否設立部分地役權?
答 :

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劃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地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劃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問 : 【登記類】請問我有五筆地上權登記,同段之地上權,登記時間不同可否做同一件收件呢?
答 :

如申請登記之權利人相同,且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相同,參照內政部88年8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884312號函示意旨,可僅申辦一件地上權拋棄登記。

問 : 【登記類】請教有關地上權人如何於其所有之建物﹝所有權﹞、及該地上權上設立抵押權,並應檢附哪些資料?
答 :

一、假設您所提之問題為:設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且乙又有土地上之地上權,乙可否以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共同提供擔保申辦抵押權登記。
二、實務上建物所有權人會以所有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依民法862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上述案例建物所有權人有基地使用權(地上權),此時地上權是建物所有權之從權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地上權,故實務上以所有權及地上權共同擔保相當罕見。
三、以地上權為抵押權之標的物為民法882條之「權利」抵押權,而以所有權提供擔保設定之抵押權為民法860條之抵押權共同設定,恐有疑義,如 台端送件申辦,本所將請釋上級機關,可否申辦。

問 : 【登記類】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需要備妥那些文件?
答 :

其申請登記應備之文件如下: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册。二、貴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三、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四、委託代理人申辦登記者,代理人之身分證及私章。
貳、你申請登記之土地,倘經法院囑託辦理限制登記,本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即應駁回上述登記。但是如果貴公司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除檢附上述文件外,須另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文件,始可申辦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

問 : 【登記類】請問1我要如何申請地上權登記?2要準備哪些證件/文件?3地上權登記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嗎?
答 :

1、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41條規定應附文件為:
(1)登記申請書。
(2)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3)土地所有權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義務人印鑑證明。
(6)其他依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2、地上權登記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需檢附義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申辦登記。

問 : 【登記類】請問重測換狀,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嗎?
答 :

1、請先以電話向本所確認你所有之土地,本所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登記完畢。如果目前本所仍在測量程序,請勿至本所申請換狀。
2、如果確定本所已辦理登記完畢,於本所上班時間,皆可向本所申辦書狀換給登記。
3、如果本人申請換狀,請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影本、印章、舊權狀;如果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請帶本人之身份證影本、本人之印章、舊權狀、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及代理人之印章。

問 : 【測量類】地政事務所有那些測量業務與民眾有關?
答 :

有土地鑑界複丈、土地分割複丈 、土地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調整地形複丈、地目變更、法院囑託測量、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與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核發等。

問 : 【測量類】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各類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業務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答 :

(一)、申辦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申辦土地再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5、再鑑界理由(述明對於何次鑑界不服之理由)。(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申辦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作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四)、申辦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3、四鄰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4、保證人印鑑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5、身分證影本。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五)、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六) 、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七) 、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建物門牌號變更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
(八)、申辦建物增建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增建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九) 、申辦建物分割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戶政單位核發門牌增編證明。
4、分割圖說。
5、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分割協議書。 
(十)、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要申請建物基地號、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

問 : 【測量類】何謂數化區?
答 :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透過電腦設備(如數化掃瞄儀、坐標讀取儀等),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轉化成數值資料紀錄起來,稱之為圖解數化;數化區則係指已完成圖解數化作業之地段。

問 : 【測量類】何謂數值區?
答 :

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提高測量之精度,稱為數值地籍測量。
數值區則係指完成數值地籍測量之地段。

問 : 【測量類】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土地界址不明瞭時,應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要準備那些證件?
答 :

(一)、至轄區地政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辦「鑑界」項目。
(二)、應備證件:權利書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備界樁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問 : 【測量類】土地經鑑界後,發生界址異議時,應如何辦理
答 :

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3款辦理,詳述如下: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問 : 【測量類】日前有筆土地申請鑑界,但當日未在測量圖上簽名(當日測量告知不會影響鑑界結果),不過當日有釘界址,想請問這樣是否已完成鑑界之手續?
答 :

複丈人員依申請人所申請之鑑界案,當日有釘界址,故本鑑界案已完成鑑界之手續。而申請人未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問 : 【測量類】坊間常常聽到一分地,到底一分地有幾坪?
答 :

1分=293.4坪。 
1甲=10分。 
1分=969.917平方公尺。 
1公頃=3025坪。 

問 : 【測量類】請教一下何謂經界線?
答 :

經界線即一宗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之地籍圖線。

問 : 【測量類】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測量後,復行通知補正、駁回,其複丈費應如何處理?
答 :

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但應扣除勞務支出。 

問 : 【測量類】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 :

(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問 : 【測量類】我要辦理自用住宅稅率,要如何申請建物位置勘測?
答 :

(一)、填具複丈申請書。 
(二)、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問 : 【測量類】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有何簡化措施?
答 :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問 : 【測量類】土地複丈規費如何計算?
答 :

(一)土地鑑界複丈費(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二千五百

三千

三千五百

四千

一千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二)土地分割複丈費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相關連結

     https://easymap.land.moi.gov.tw/L01B/ 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

     https://easymap.land.moi.gov.tw/BSWeb/ 土地複丈規費(鑑界、分割)試算服務 

(三)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四)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費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問 : 【測量類】建物測量規費如何計算?
答 :

項次

項目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一

建物合併

複丈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二

建物分割

複丈費

一千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八百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三

建物部分滅失

測量費

一千

  1. 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2. 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四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五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問 : 【測量類】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和重測結果發現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答 :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重測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須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服務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事務所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問 : 【測量類】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答 :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問 : 【測量類】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答 :

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關係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地籍圖重測。 

問 : 【測量類】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四至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樣處理?
答 :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問 : 【測量類】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答 :

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46條之2、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問 : 【測量類】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答 :

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80餘年(參閱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地字第340883號函),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20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問 : 【測量類】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是怎樣的?
答 :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10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問 : 【測量類】在地籍圖重測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答 :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問 : 【測量類】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 ,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答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 (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問 : 【測量類】重測區內的測量標(測量根據點、界址點)應該如何保護?
答 :

重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誌(如塑膠樁、鐵樁、道路中心樁、界址樁、標石、水泥樁、標旗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不可任意移動損毀,希望大家共同保護,請不要移動和損毀,以維護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問 : 【測量類】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答 :

項次

項目

費額

(新臺幣/單位)

備註

一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四千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一千

  1. 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2. 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辦理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三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六百

  1. 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2.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問 : 【測量類】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答 :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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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答 :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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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答 :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其規費計收如下: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四、相關連結

https://easymap.land.moi.gov.tw/L01B/ 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

https://easymap.land.moi.gov.tw/BSWeb/ 土地複丈規費(鑑界、分割)試算服務

問 : 【測量類】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答 :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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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答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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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答 :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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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答 :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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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答 :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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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答 :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

其規費計收如下:(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費額(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

二千五百

三千

三千五百

四千

一千

*繳費方式:臨櫃(現金、刷卡)或ATM繳費及郵政國內普通匯票或支票

問 : 【測量類】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答 :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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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答 :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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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測量類】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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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價類】何謂規定地價?何謂重新規定地價?
答 :

(一)、規定地價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後,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次規定之土地地價。 
(二)、重新規定地價係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3年(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問 : 【地價類】何謂公告地價?
答 :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問 : 【地價類】何謂申報地價?
答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所申報之地價稱為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問 : 【地價類】何謂公告土地現值?
答 :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問 : 【地價類】何謂地價區段?
答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之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範圍,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問 : 【地價類】何謂區段地價?
答 :

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之土地買賣或收益交易等資料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問 : 【地價類】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答 :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3條規定,是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參酌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送由縣(市)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分區公告。 

問 : 【地價類】公告土地現值近年來都在提高使接近正常市價,用意為何?
答 :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縣市主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地方財政,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問 : 【地價類】對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有無表達意見的機會?
答 :

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未透明化,對評定之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該作業規範中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1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允許媒體記者到席旁聽,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問 : 【地價類】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會不會帶動物價之上漲?
答 :

土地向來是民間置產保值之主要方式之一,通常在物價上漲時,民眾基於保值之心理,常搶購房地產,導致地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係對過去1年內土地買賣價格估算,只是對過去土地漲價之事實作追認,並不是預估未來之地價,因此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致帶動地價上漲,更不會帶動物價上漲。 

問 : 【地價類】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何及何謂累進起點地價?
答 :

(一)、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 
(二)、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務局) 

問 : 【地價類】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土地所有權人能不能參加?為什麼?
答 :

地價評議委員會是採委員制,因此開會時,除委員及必要工作人員外,原則上一般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惟如果是依法評議異議人民案件時,異議人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但仍應於表決前退席。雖然依照規定,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不能參加。但從八十四年起,民眾可參與各地政事務所舉辦之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並藉機表達意見,地政事務所會把民眾反映意見作成書面報告,提供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之參考,另評議會開會時,開放記者採訪,因此民眾仍能清楚瞭解地價產生之過程。 
 

問 : 【地價類】土地現值經公告之後,如發現有下列錯誤情形者,依據「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應依程序辦理更正公告,其更正結果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答 :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五、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界線異動,致區段範圍或區段地價產生變動者。 
六、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七、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八、依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價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 
 

問 : 【地價類】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會不會帶動物價之上漲?
答 :

土地向來是民間置產保值之主要方法之一,通常在物價上漲時,民眾基於保值之心理,常搶購房地產,導致地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係對過去一年內土地買賣價格估算,只是對過去土地漲價之事實作追認,並不是預估未來之地價,因此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致帶動地價上漲,更不會帶動物價上漲。 
 

問 : 【地價類】「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有何不同?何者較高?
答 :

「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每年一月一日分區公告。而「公告地價」則係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再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每三年分區公告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為考量民眾稅賦之負擔公告地價均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 
 

問 : 【地價類】「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答 :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地價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於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內申報者,以其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申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問 : 【地價類】何謂「地價指數」?
答 :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目前內政部所發布的都市地價指數依基期之不同可分為二種: 

一、定基指數:定基指數之固定基期是以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地價為一百,編製指數。以「都市地價指數」第十四期(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例,台閩地區地價總指數為94.81,而基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台閩地區地價總指數為100,由此可知,第十四期台閩地區都市地價之統計結果,與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比較,第十四期地價總指數下降了5.19%。 

二、環比指數:環比指數乃以計算當期前一期為基期計算,用以了解每半年地價變動的情形。以「都市地價指數」第十四期為例,台閩地區地價總指數為98.98,而基期(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之台閩地區地價總指數為100,由此可知,第十四期台閩都市地價之統計結果,與半年前比較,第十四期地價總指數下降了1.02%。 
 

問 : 【地用類】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後,本省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依據為何?臺中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答 :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至於原臺中縣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69年6月1日。 

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其可做何使用在那裡可查得到?
答 :

(一)、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0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8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上開18種用地可做何使用,請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之規定,該規定可上「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index.asp)」。 

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答 :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或解除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檢討山坡地範圍,必須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2、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答 :

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之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3、稅籍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4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合法房屋及其面積認定原則: 
1.檢附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足勘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所載面積辦理。 
2.其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由地政機關之測量單位依實地測量物面積認定。 
3.於實地勘查時,如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玫發生是否為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請工務單位派員會勘認定。 
4.921地震倒塌者,參照毀損照片或航照圖及現況損毀痕跡認定。 

問 : 【地用類】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答 :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須要辦理補辦編定?又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辦理註銷編定?
答 :

(一)、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的依據。 
(二)、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2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地區的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 

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作業程序為何?
答 :

一、 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提出。)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本款規定之文件)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使用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依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者,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其所定相關規定審查,於徵得該使用 地主管機關同意及加會有關機關後核准,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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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用類】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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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用類】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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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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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用類】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
答 :

本省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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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謄本類】利用網路申請電子謄本的時候,若超過100張時如何處理?另申辦地籍圖時若要一併列印坐標表時要如何操作?
答 :

申辦超過100張時可於系統畫面上將限制張數修正(系統預設100張)。申辦地籍圖時若要一併列印坐標表時,只需勾選數值區列印界址點及坐標表即可列印出坐標表。 

問 : 【謄本類】所申請的電子謄本內容為什麼不能選取修改或複製?(980319)
答 :

因為地籍資料關係民眾權益,考量地籍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電子謄本(包含謄本及圖)不提供內容複製功能。

問 : 【謄本類】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答 :

(一)、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1、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2、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3、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二)、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 
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問 : 【謄本類】購屋前如想了解房屋實際登記的坪數大小及之前屋主是否有過買賣交屋的案件,和是否有過其他事件(如921大地震後成危樓或被查出是海砂屋、輻射屋之類的),要如何辦理?未買賣房屋之前我可以查詢嗎?
答 :

購買者可以就近至附近之地政事務所櫃枱申請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或在家自行以網路申請電子謄本及異動索引,再依謄本及異動索引記載事項查得您所要知道的相關資訊。在此提醒您,您看中的房屋必須是已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才可以在地政事務所請領到相關地籍資料。另外,關於該房屋是否為危樓或海砂屋、輻射屋等,因該類訊息非屬土地登記應登記之事項,且係供參考用,所以必需相關機關有要求地政事務所記載才會有資料,沒有資料者並不表示沒有該情形,可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參考檔資訊。 

問 : 【謄本類】找不到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又不知道地、建號,如何透過電腦查明產權?
答 :

可利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地址(門牌號碼)查詢不動產資料。惟若想以「人」來查詢資料,則必需是本人,但若被查詢者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亦得申請查詢地籍資料。 

問 : 【謄本類】何謂第一類謄本?何謂第二類謄本?何謂第三類謄本?
答 :

(一)、第一類謄本,係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類地籍資料,其個人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予隱匿。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名子、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地籍資料。
(三)、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地籍資料。

問 : 【謄本類】何謂住址隱匿?
答 :

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申請方式有下列管道:

1.臨櫃申請:申請人可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2.網路申請:申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提出申請

3.隨案申請:申請人可隨登記案件併同申辦。

問 : 【謄本類】電傳資訊系統服務如何申請使用?其服務時間與計費方式為何?
答 :

請直接向有提供地政電傳資訊服務的ISP(目前有中華電信公司或關貿網路公司)申請,並取得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即可使用。服務網址分為https://www.land.nat.gov.tw/Home/InformationMap。另系統服務時間及收費部分請參考該網站之說明。 

問 : 【謄本類】資料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有哪些使用限制?
答 :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供應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該電子資料僅賦予申請人使用權,非經原資料主管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中說明,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 

問 : 【謄本類】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可以流通的主要資料有哪些?
答 :

(一)、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 
(二)、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資料、建物登記資料 
(三)、地價資料:公告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資料、申報地價。 

問 : 【謄本類】地政電子謄本目前如何防止被冒用?
答 :

地政電子謄本如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取得,會被轉成紙本並蓋上關防,核發給民眾;如在網際網路上取得,可直接使用線上「謄本查驗」之功能驗證,其方法有二,一是輸入謄本之檢查號,二是上傳原申請之電子檔,即可查明該電子謄本之資料是否真實。 

問 : 【謄本類】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是什麼?如何收費?
答 :

土地參考資訊,是將分別建置在不同機關之參考事項如:輻射污染建築、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污染…資料,整合建置於地政機關之參考檔資料庫,讓各行政機關或民眾在政府的單一窗口即可查詢或列印與土地/建物相關之參考事項。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土地資訊資料僅供參考,非屬土地法規定之應登記事項,亦不具證明效力,民眾如果有相關疑問,還是必須向原資料管轄機關洽詢。其收費標準依內政部訂定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工本費收費標準」收費,每張20元。 

問 : 【謄本類】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是否可提供民眾申請?其收費標準如何?
答 :

(一)、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可提供民眾申請;並依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等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本市收費原則如下: 
1、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台幣0.5元。 
2、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台幣1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台幣20元。 
3、地價資料之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台幣0.01元。 
(二)、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另酌收材料費(單位:新台幣): 
1、磁片每片新台幣50元。 
2、光碟片每片新台幣200元。 
3、磁帶每卷新台幣1200元。 

問 : 【謄本類】何謂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可以提供甚麼樣的服務?
答 :

本項業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ISP合作共同發展,將地政資料於網際網路(Internet)上開放提供使用,使民眾可透過Internet不用出門即可查詢閱覽地籍相關資料,免去舟車勞頓,節省社會成本。現階段計有地籍、地價、地籍圖查詢作業、門牌對照基地座落等、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使用分區等查詢作業供一般大眾、金融單位、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仲介業、資訊顧問業及政府機關公務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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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謄本類】何謂地政電子閘門?所提供之服務為何?
答 :

廣義而言,「電子閘門」就是政府機關的「網路化服務窗口」,其服務的對象包括公法人(如政府機關)、私法人(如民營企業公司)、財團法人、自然人(如一般國民)、社會各界團體與機構(如醫療院所、宗教、社團等各類不同機構與組織);其服務的形式即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以上各類對象的各種查詢、查驗、申辦、資料交換之服務。「地政電子閘門」係指在原地政資訊系統基礎上,運用政府網際服務網,於合於法令職掌之前提下,對外界使用單位提供資訊服務、進行資料交換所需之通路,所強調的服務是使用到資料庫的資訊服務,至於目前廣為各機關於網站上所提供的組織資訊、申辦須知、公告、法規等事項之資訊服務則不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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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謄本類】何謂地政電子謄本?
答 :

隨著電子簽章法於九十一年四月實施,提供於網路上鑑別身分及確保資料於傳輸過程中不被竄改之規範,使民眾於家中即可取得具書面效力之政府文件資料,經內政部規劃於網路上核發謄本,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文件,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此經加簽之電子地政籍資料,除可在網際網路上取得並可被證明是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文件,因而稱為「地政電子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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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謄本類】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答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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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資訊類】何謂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其主要功能為何?
答 :

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係以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局)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為基礎,將其地籍資料統一蒐集並建立於內政部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以建立全國性之地籍資料庫,並以同步異動機制保持資料之最新性;其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全國最新之土地基本資料並開發地籍總歸戶、耕地總歸戶等應用系統與作業,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提供各種決策支援。

瀏覽人數:0人 更新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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